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函〔2024〕149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你們關于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支持廈門開展綜合改革試點,同意自即日起2年內,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健全與廈門綜合改革試點任務相適應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制度。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方面密切跟蹤綜合改革試點進展,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評估,在相關試點任務結束前及時商司法部研提后續工作建議。試點期滿后,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按程序修改完善有關行政法規;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規定。
國務院將根據廈門綜合改革試點情況,適時對批復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4年10月3日 ??
(此件公開發布)
附 件
國務院決定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的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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